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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2012/12/18 阅读次数:[1459]

  为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12月11日,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将用于通用航空作业补贴、通航飞行员培训补贴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

  《办法》集中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惠及面广。不分国有还是民营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用航空企业,均可申请通航专项资金。二是涉及领域大。专项资金除支持应急救援、农林作业、工业服务等领域外,还支持通航飞行员队伍建设等通航发展薄弱环节。三是向公益性项目倾斜。专项资金办法将按照应急救援作业充分补、农林牧渔作业重点补、工业服务和其他领域适度补的原则有效安排专项资金。四是更加科学、精细。改变以往简单按照飞行小时补贴的单一标准,飞行作业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固定翼和旋翼飞机不同的起飞全重,依据其不同的成本构成和市场定价情况测算补贴额度。为保证政策执行效果,管理办法在补贴范围与标准、资金申报与使用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都有很多具体的规定。

  根据《办法》,通用航空作业补贴将重点支持农林牧渔、公益性较为明显的社会事业以及承担 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具体补贴标准按不同作业类别、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确定。同时,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办法》规定对补贴标准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将上浮;对通航企业为关联方提供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将下浮。

  《办法》还明确了通航企业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标准以及购置、更新和改造作业设备和安全设备的补贴标准。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将极大地鼓励通航企业加大飞行员培养力度,解决通航专业人才短缺问题。为限制已获补贴的飞行员改飞运输飞机,进一步稳定通用航空飞行员队伍,办法还对已获补贴的飞行员从事通航飞行的年限做出了规定。
  为体现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办法》规定每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要在民航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各方无异议后,方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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